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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纠纷解决的实践与表达 收藏
出处: 法律人类学论丛(第5辑)
简 介:在当代中国法治思维中,对于法治改革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希望借助于西方法治理论、技术和方法,力图从法律制度上尽快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在此逻辑下,中国开始了法治化进程,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法律在其治理的疆域内被看成是普适的、无例外的和划一的,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实际进入乡村社会。然而,法律并没有因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得到有效实施,乡村社会对国家法治化建设似乎持一种“无关痛痒”的态度。由此也直接促使“乡村司法学”成为一门显学。“乡村司法”这个词普遍被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学者们使用。然而,在此背景之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等司法机关明显受到较多关注,对司法所等法治其他实践场域的研究仍然匮乏。对“乡村司法”的理解如果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乡村的“司法”可能有失偏颇。因为中国乡村这一基本社会单元的纠纷本身具有特殊性,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纠纷的情况则更具复杂化的色彩。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运用正式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仅是乡村纠纷解决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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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化治理报告 收藏
作者: 晏雄 主编 王晓芬 牟军 何晓波 岳怡静 夏寒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5月
出处: 云南社会治理年度报告(2016)
简 介:文化治理可以理解为治理理论与文化视角的结合体,文化治理是在治理这一术语的基础上产生的。要想搞清楚文化治理的含义,必须清楚“文化治理”之根的“治理理论”。福柯将“治理术”(governmentality,又译“治理性”或“统理性”)视为支配他人的技术和自我支配的技术之间的桥梁,其概念涉及自我治理与他人治理间的微妙关联,关注了治理对象自我与自由的维度,深具启发和借鉴意义。 伴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西方学者从更深层次研究了治理,这种研究形成了体系,以治理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美国学者罗西瑙认为很多活动领域中的规则对主体间的重要性表现出极大依赖,绝非将重心放在宪法和法律上。在他看来,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是活动,这种活动是在一定目标和规则的制约下进行的,治理主体并不是唯一的,治理的开展也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充分必要条件;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在对治理内容进行解释的时候是分层次的,总共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治理主体的多样性、治理责任不明确、主体之间权力的依赖性、治理网络的自主性和治理工具的先进性;西方学者在研究治理理论的基础上丰富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其充分展现了政府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不足之处;195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委员指出,公共的或者私人的机构都需要管理共同的事务以调节各种冲突和矛盾,最终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一切方式和手段就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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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 收藏
出处: 云南边境地区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
简 介:文化具有的价值构建、调控整合、构建和谐、社会互动等多种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中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研究,探讨文化作为一种存在或现象对周围存在所发挥的效能与功效。文化在公共治理中体现出了社会价值的构建功能、社会规范的整合功能和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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