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地方治安维护体系中的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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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冬梅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关键词:
巡检
“不均匀分布”
地方行政区划
“当地现任”
官僚等级秩序
出处:
唐宋历史评论(第3辑)
简 介:巡检是晚唐五代新出,至宋发展成熟的职位类型之一。宋朝内地巡检的功能是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关于这一点,学界并无异议。既有研究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问题。有趣的是,这一分歧与学术背景的差异隐然契合:治安史、警政史等专门史著者大多主张巡检与地方行政为双轨并行,比如陈鸿彝在《中国古代治安简史》中说:“宋代治安实行双轨制,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系统……一是宋代创建的专职治安系统,即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巡检系统’。”而断代史研究者则大多主张巡检按照行政层级分设,或者说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比如,曾我部静雄认为宋代的捕盗机关按路、州、县、乡设置,路设提刑司,州设巡检,县设县尉,乡有耆长,主张巡检是州级设置。苗书梅则将仁宗朝以后的巡检基本上视为县级机构。本文认为,相对于州县行政区划的“不均匀分布”,正是巡检网络的最核心特征。就设置背景、统属关系与巡区分布状况而言,巡检之于州县,的确可以称得上“双轨并行”,二者在路的协调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捕盗。然而,这只是制度的“设计意图”。就实际运作而言,治安“双轨制”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交织起效,逐渐改造着巡检与州县的关系,到南宋,州县对巡检可以“行符移”,巡检对州县要“听节制”,“双轨”界限模糊化。巡检的领导机制也从路的单线领导变成路与州县的复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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