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大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全球各国都面临的首要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构建新时代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并在个人数据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总体安全之间寻求合理且有效的解决方案尤为迫切。欧盟为此积极探索并在2016年推出《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大数据时代的全球个人数据保护树立了新标杆。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条例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立法亮点及国际影响等方面加以剖析,为我国构建公民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以及维护国家数据主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作者
连玉明 教授,博士。现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教授是中国著名城市专家,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基于大数据的城市科学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领域为城市学、决策学和社会学。他研究提出的“城市价值链理论”被誉为世界三大竞争力理论之一。曾担纲北京2008年奥运功能区发展规划首席规划师、北京奥运中心区环境建设总规划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顾问。主要代表作有《城市的觉醒》《城市的战略》《城市的智慧》“新城市主义三部曲”。连玉明教授也是大数据战略专家,兼任贵阳市委市政府首席战略顾问,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数权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代表作为《块数据》《数权法》《主权区块链》“数字文明三部曲”。主编出版《数典》和《大数据百科术语辞典》(20卷)是全球首部全面系统研究大数据标准术语的多语种智能化专业工具书。
张涛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铜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宋希贤 ,贵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贵阳智能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铜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龙荣远 ,贵州大学贵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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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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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 1.数据安全问题全球频发
- 2.数据权益关系较为复杂
- 3.数据治理全球共识缺失
- (二)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
- 1.第一阶段:以公约为代表
- 2.第二阶段:以指令为代表
- 3.第三阶段:以条例为代表
- (一)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
二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亮点
- (一)大幅扩展条例适用范围
- (二)全面增强数据主体权利
- 1.增设了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
- 2.加强了个人数据授权要求
- 3.赋予了数据主体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 4.设置了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 (三)切实加强义务主体责任
- 1.创设了企业数据保护专员制度
- 2.明确了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 3.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 4.提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 (四)完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
- 1.增加充分性认定的对象类型
- 2.明确禁止许可管理方式
- 3.正式确立BCR法律地位
- 4.引入新型合规机制
- (五)创新数据资源监管方式
- 1.优化了数据资源监管机制
- 2.加大了违规处罚的力度
- 3.强化了数据资源集中监管
- 4.完善了数据跨境转移的监管规则
-
三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全球影响
- (一)推动全球个人数据保护
- (二)促进全球数据跨境流动
- (三)制约跨国公司国际业务
- (四)影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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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确界定相关数据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 (二)坚持审慎监管与保护创新并举的原则
- (三)加快构建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立法体系
- (四)提升数据治理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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