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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理念下的1935年《破产法》立法及其特点
摘要
1935年《破产法》是近代中国具有典范意义的破产法,至今依旧有浓厚的生命力。破产法立法工作的开启既是国内、国际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的产物,也与经济危机背景下处理破产问题的现实需求有关。1935年《破产法》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参酌域外新破产法理论,也保留诸多本土商业习惯。《破产法》立法程序较为完善、缜密,立法内容彰显独有的中国特色,符合现代破产法的发展潮流。《破产法》具有法律条文简约、强大法院职权、提倡破产和解及破产免责四大特点。这些特点背后存在较为一致的立法意图,即谋求社会经济秩序安定与健全。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一种社会利益理念,有助于维护经济统治秩序,但也存在将破产法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作者
张世慧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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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法制环境与经济危机:破产法的立法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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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撷取众长与广泛讨论: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 (一)从《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到新《破产法草案》出台
- (二)《破产法草案初稿》刊布与各界讨论
- (三)破产法初稿删改与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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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和解与免责:破产法的立法特点
- (一)法律条文简约
- (二)强大的法院职权
- (三)提倡破产和解和创设商会和解制度
- (四)破产免责与宽悯善意破产债务人
- 四 结语:社会利益理念下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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