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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的地方政府治理研究

摘要

新常态下“珠三角”地区因薪金劳资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出,劳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新常态下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劳资双方的博弈趋于集体化和公开化,争议解决呈现鲜明特点。新常态下劳动关系调整重点转变,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树立新常态下新思维,宏观微观全面推进,有效预防、规制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二是更新观念,转变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模式,从“政府主导”转变为“劳资自决”;三是依法治理,转变劳动关系调整的重点,从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转变为以集体劳动关系为主;四是制度创新,优化集体协商的内外部环境,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争议解决平台。

作者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研究员。
黄晓慧 //黄晓慧,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继霞 //李继霞,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娟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
张庆元 //张庆元,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陈一天 ,现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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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的地方政府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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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新常态下劳动关系调整重点转变,集体劳动争议成为矛盾解决的主要形式
    1. (一)劳资矛盾凸显,集体劳动争议频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2. (二)新常态下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劳资双方的博弈趋于集体化和公开化,争议解决呈现鲜明特点
  • 二 地方法制“先行先试”,搭建集体劳动争议预防、规制、解决平台,进展与困境并存
    1. (一)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大面积推进,《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法制逐步完善
    2. (二)劳动法制供给仍然不足,集体劳动关系立法缺失,工会自治法制化仍有障碍
    3. (三)政、企、劳三方关系未能理顺,政府主导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形成路径依赖
  • 三 树立新常态下的新思维,宏观微观全面推进,有效预防、规制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1. (一)更新观念,转变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模式,从“政府主导”转变为“劳资自决”
    2. (二)依法治理,转变劳动关系调整的重点,从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转变为以集体劳动关系为主
    3. (三)制度创新,优化集体协商的内外部环境,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争议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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